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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章程

广东省粤港经贸信息交流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广东省粤港经贸信息交流促进会
Guangdong—Hongkong Economic and Trade Information Exchange Association(缩写为:GD—HKETIEA)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地方性的,以工商企业及个人投资者
为主体的非营业性群众联合团体,入会须自愿。
第三条 本会以企业实现管理现代化、决策科学化、营销国
际化、投资理性化为宗旨,为政府和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提升国际竞争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模范执行国家政策及社团的规章制度,操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为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
民政厅为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369号社
科院大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围绕科学决策、创立现代企业模式,针对国内特别是广
东企业所关注的热点,组织海内外专家,举办企业领导决策层、管理层的讲座、培训和咨询活动;
2、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利用传媒优势全面为地方政府和企
业服务,开展以会员为主体的产品、设备、技术、人才、资金、文化、信息等方面的策划、咨询、交流、推广、引进服务;
3、建立本会的网站,为开展各项业务作推广;
4、在《粤港信息日报》开辟本会的专版,为会员单位及广大企业服务;
5、开展国际间的商务交流,组团出国考察、展销、进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凡工业、交通、商业、农业、外贸等企业及政府、机关、院校、经济科研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粤港信息日报的读者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的业务活动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适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决定本会顾问的人选;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改任本会顾问,列席理事会。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聘请德高望重的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企业家任顾问,顾问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合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3年3月26日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